常設仲裁法院 以下資料,或可解所謂以「國際仲裁」方式到國際法「庭」打官司的議題:答案是,恐有誤解。 國際仲裁: 國際仲裁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之一。又稱國際公斷。指當國家間發生爭端時,經各當事國同意,由各當事國所選任的仲裁人員在尊重國際法的基礎上,對爭端,主要是法律性質的爭端,作出有拘束力的裁決。仲裁法庭的組成、程式以及適用的規則等,都由各當事國協議確定。 歷史沿革  在中世紀的歐洲也曾採用仲裁方法。以後,仲裁方法一度很少被採用,從18世紀末開始,仲裁又得到了比較廣泛的使用。1794年美國和英國訂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規定把一些 融資爭端提交仲裁解決。1872年英國與美國之間的「阿拉巴馬號」案,一般認為是近代仲裁歷史上影響較大的一個案例。「阿拉巴馬號」是美國內戰期間南方叛亂各州在英國訂建的一艘船舶,該船經武裝後對美國北方的商船進行襲擊,造成了很大損失。內戰結束後,美國以違反中立法為理由要求英國賠償損失。兩國發生了嚴重的爭執,最後訂立條約,將爭端提交仲裁。條約中並規定了以所謂〈華盛頓三原則〉作為仲裁法庭判斷英國中立義務的準則。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員組成,英國、美國、巴西、義大利和瑞士各 租屋網選任一名。仲裁法庭於1872年9月作出裁決,判定英國付給美國1500萬美元賠償費。據估計,自1872~1900年,各個仲裁法庭對大約100個案件作出了裁決,其中英國參加了30次仲裁,美國參加了20次。當事國中,歐洲約有60個,拉丁美洲約有50個。 常設仲裁法院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1899年第 1次海牙會議通過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經1907年第2次海牙會議作了一些補充和修正,對國際仲裁制度作了詳細規定。公約規定設立常設仲裁法院,亦稱常設公斷法院,並規定了它的組織章程。常設仲 借錢裁法院於1900年成立,院址設在海牙。實際上它既非「常設」,也非「法院」,它只設有一個國際局,即書記處(Secretary-General),和一個常設行政理事會。 理事會由各締約國駐荷蘭外交使節和荷蘭外交大臣組成,主要職務是監督國際局工作和決定有關仲裁法院工作的一切行政問題。除這兩個機構外,就只有一份仲裁人名單和一部供採用的程式規則。 按照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選定至多 4名「公認在國際法問題方面合格勝任並享有最高道德聲譽」的人員列入常設仲裁法院仲裁人總名單。這4個人組成「各國團體」。最多的時候,各締約國?烤肉食材ㄔX的仲裁人約有150名。 各締約國可以把爭端提交常設仲裁法院,也可以協議選任仲裁人成立特別仲裁庭。遇有締約國願將爭端提交常設仲裁法院解決時,應從仲裁人總名單中選定仲裁人組成審理該爭端的仲裁庭。如果各當事國沒有就仲裁庭的組成達成協定,則一般由「每一當事國指派兩名仲裁人,其中只有一名得為該國國民,或選自該國所選定作為常設仲裁法院仲裁人的人。被指定的仲裁人共同選定一位總仲裁人」。常設仲裁法院自成立到1932年,一共就20起案件作出了裁決。從1932年以來僅處理過3個案件。常設仲裁法院現仍存在,但所起的作用很有限。其中一個作用?小額信貸N是提供聯合國國際法院法官候選人名單。 仲裁程式 各締約國可以適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中所規定的規則,也可以另行議定規則。1907年公約中規定的程式規則,是根據長時期的仲裁實踐編纂的,要點如下:提請仲裁的國家應簽訂一項仲裁協定(compromise),明文規定爭端事由、委派仲裁人的期限和方法、賦予仲裁庭的特別權力、開庭地點、使用的語文等。各當事國有權委派特別代理人作為各當事國和仲裁庭之間的聯絡人,也可以聘用律師或輔佐人。仲裁程式包括書面程式和口頭程式。仲裁庭的評議秘密舉行,一切問題由仲裁人多數決定。裁決書必須敘明理由。裁決是確定的,不得上 二胎訴。裁決僅對各當事國有拘束力。每個當事國負擔自己的費用,仲裁庭費用則由各當事國平均負擔。上述規定現在基本上仍被沿用。 1949年 4月28日聯合國大會決議修改並恢復效力的1928年日內瓦《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總議定書》中關於仲裁的部分規定:關於「權利的爭端」必須提交聯合國國際法院(見國際爭端的司法解決),但如果當事國同意,可以提交仲裁法庭。其他爭端經和解未能達成協議的,也可以提交仲裁法庭。此外,總議定書就仲裁法庭的組成方式,以及當事國未能就仲裁人的委派達成協定時應遵循的程式,作了規定。但接受這一總議定書的國家很少。 國際法委員會1958年通過,並經聯合國大會於同年 室內裝潢提請會員國考慮和使用的《仲裁程式示範規則》,除了包含仲裁一般程式規則外,還就爭端各當事國在履行所承擔的仲裁義務時可能發生的一些情況及解決辦法作了規定。這些情況是:負有仲裁義務的國家,在仲裁法庭成立以前,對於是否存在爭端,以及爭端是否屬於仲裁義務範圍發生分歧;關於仲裁法庭的組成未能達成協定;當事國對於裁決的意義和範圍發生爭執,而不可能提交原仲裁法庭決定;當事國一方根據規定的理由對裁決的效力提出異議等。遇有這些情況,可以由當事國一方請求國際法院作出決定,或協助解決。 國際聯盟的國際常設法院於1922年正式成立以前,仲裁是國際爭端的唯一的法律解決方法,提交仲裁的國際爭端比較多。法院成?花蓮民宿艄H後,仲裁案件一度大為減少。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情況又有了改變。1945~1970年有20多個案件提交國際仲裁。在70年代,也有幾個較大的案件,如阿根廷與智利之間關於「比格爾海峽案」(1977)、英法「大陸棚劃界案」(1977~1978),都是通過仲裁得到了解決。今後的趨勢是,作為國際爭端的兩種法律解決方法,仲裁與司法解決基本上會同樣被經常使用。 常設仲裁法院於1900年成立,現有105個成員國,其日常行政活動主要由國際局負責,預決算和年度報告等問題由成員國駐荷使館組成的行政理事會負責。常設仲裁法院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常設法院,它只有一份仲裁員名單,由成員國提出,每個成員國最多可提4名,組成國家團體。如果有關成員國將其爭端訴諸仲裁 借貸,便可在名單中選定仲裁員,再由當事國選定的仲裁員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該國家團體的另一個職能是推選國際法院法官候選人。20世紀80年代以來,法院先後組織制定了一些任擇仲裁議定書。2000年法院通過的環境爭端任擇仲裁議定書在國際上首創了環境糾紛的專門仲裁規則。根據該議定書設立了一份環境仲裁員和環境專家名單,供環境爭端仲裁之用。除處理仲裁案件外,仲裁法院還可從事和解與調查。1976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6條還賦予仲裁法院秘書長為該機構的爭端當事方指定委派仲裁員機關(appointing authority)的職能。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酒店打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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